粮食加工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中常见问题及对策

粮食加工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中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建立以来,全国第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QS证)就是颁发给一家粮食生产企业“北京古船食品”。


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粮食加工品的类别编号及名称分别是:0101小麦粉、0102大米、0103挂面和0104其它粮食加工品———足见粮食加工品在国计民生中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有关粮食加工企业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新办、变更、延续等业务过程中,经常碰到一些实操性很强的问题。


1品种分类问题


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新办、变更、延续等业务过程中,首先碰到的是“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中产品类别的填报。


由于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见表1)实施时间短,现有“分类目录”与过去的分类目录、产品标准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导致部分粮食加工企业在申请资料填报时容易出现分类不准确的问题。


表1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节选:粮食加工品部分)

 


依据2023年1月1日实施的小麦粉国家标准(GB/T1355—2021),小麦粉的定义是:由小麦经过碾磨制粉,部分或全部去除麸皮和胚,用于制作面制食品的产品。


通过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小麦粉的主体是由小麦碾磨制粉得到的产品。


根据分类,小麦粉可以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及全麦粉等。


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及营养强化粉等。


如果某种粮食加工品,名称叫自发粉或者蛋糕粉,是否为专用小麦粉?


我们可以通过配料表来判断。一般来说,专用小麦粉除了小麦粉以外,含有的其它成分基本都是食品添加剂。如果添加有玉米粉、荞麦粉、杂粮粉之类的多数不属于专用小麦粉。这类产品多数属于其它粮食加工品里面的谷物碾磨加工品(混合杂粮粉或其它谷物碾磨加工品)。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将挂面分为三类,分别是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和手工面。依据挂面的定义,是以小麦粉为原料,添加水、食用盐(或不添加)、碳酸钠(或不添加),通过和面、压片、切条及悬挂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其中普通挂面和花色挂面,是从挂面产品的原、辅料加以分别,而“手工面”更强调其工艺中不可替代的“人工”———手工加工———而非“机械加工”。

 


如果某种挂面产品配料表添加了小麦粉、水、食用盐和碳酸钠以外的成分(如鸡蛋、蔬菜),就应该属于“花色挂面”。


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所有的“挂面”产品都有一个核心工序“悬挂干燥”,如果不具备这个工序,不干燥或用热风直接干燥等工艺,这个产品就不应作为“挂面”,而属于“谷物粉类制成品”,乃至“方便面”等。


上述这些产品的分类很容易与类似产品混淆,易于混淆的食品类别见表2。如有的地方有饮用“苦荞茶”的习惯,实际上就是将荞麦米泡水,这是粮食加工品变身为“代用茶”。如果某些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将粮食加工品包装为其它类别食品加以销售,则可能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巨大风险。


表2易于混淆的食品目录(节选)

 


2执行产品标准问题


近年来,涉及粮食加工品的有关标准更新较多,见表3。很多粮食加工企业认为自己是传统行业,对新标准新要求学习不够,对新标准实施后对自身产品带来的影响认识不到位。


表3粮食加工品近期有关标准

 

如“GB/T1354—2018大米”实施后,有部分企业沿袭“旧”标准,标注其大米产品质量等级为“三级”,殊不知“GB/T1354—2018大米”中已经没有“三级”大米了,最低质量等级为“二级”。


还是以大米为例,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白砂糖》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将包括大米在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中GB1354转化为“GB/T1354”。但是在部分企业,其包装标签上仍然标注为“GB1354”。这种在标签标识上的明显“瑕疵”,很容易引来投诉。


又如“专用小麦粉”如果通过执行标准判断,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及糕点用小麦粉等———这些都是有相应行业标准。如果某种名称为“某某粉”粮食加工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那么这个产品应该也不属于“专用小麦粉”。


很多企业对其生产的粮食加工品制订了企业标准,还应当注意随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变化,企业标准也需相应变化,忽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变化,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对大米中的“无机砷”限量自2023年6月30日起从“0.2mg/kg”调整为“0.35mg/kg”。


3执行其它强制性标准问题


粮食加工品行业虽说是传统行业,但是还有不少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日常生产的组织中注意。作为食品生产行业中的一部分,粮食加工品行业首先必须按照“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组织生产。


此外,还需注意对谷物加工行业有关的具体规定,如“GB13122—2016谷物加工卫生规范”,该标准明确提出:谷物加工企业“应有捕鼠图,配备必要的粘鼠贴、捕鼠笼、捕鼠夹等设施,严禁使用鼠药。”关于食品安全的通用标准在粮食加工品上的应用,如GB7718对食品标签的规定。类似标准见表4。


表4粮食加工品行业相关标准

 


4对策措施


加强人员配备


粮食加工品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其职责。人员要求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深入贯彻《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制度要求,全面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加强学习培训


粮食加工品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计划,根据岗位需求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做好培训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由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牵头,带领食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学习培训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要求,力求达到实效,入脑入心,并及时开展培训效果评价。除上文列出的法规、标准之外,还有如“WS/T691—2020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明确规定了“食品库房门口安装600mm高的挡鼠板”,还对防虫害金属网罩的网眼孔径提出具体的要求。这类标准虽然不是强制性标准,但是对指导粮食加工企业很有实践指导意义,也需要有关企业加强学习,加以应用。


加强交流


食品生产相关的新标准多、新要求多,常常令人不知从何着手。粮食加工品企业应当加强同行之间的交流,互相取长补短;应当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交流,及时掌握最新的有关要求;应多浏览专业的媒体平台,获取最新的行业信息。